金沙2004路线js5人员变动、机构变动资产交接管理办法
院政〔2022〕97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学校资产管理目标责任制,明确全校教职员工对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责任,规范管理学校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含校内调整、退休、调离学校、辞职等)的资产交接手续,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所有负责、使用、保管学校各类资产的工作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时均需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交接的资产包括教学科研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各类房产、图书、学院和部门的资料及各类实验材料等等。经营性资产的管理人员资产交接手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中层以上负责人资产交接程序
(一)岗位变动离岗前,由资产归属的学院、部门资产管理员将岗位变动人员所管辖的各类资产和本人使用的资产编制清单,注明资产编号、资产购置日期、数量、金额、存放地点、归口管理部门、具体使用人,由资产管理员签章后送当事人核实。
(二)岗位变动人员对所管辖的各类资产和本人使用的资产编制清单进行核查,以备向接收方移交。
(三)对资产移交过程监督。(1)校级领导变动,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资产管理员负责资产移交手续;(2)校属二级学院、部门人员变动,由该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办理移交手续。
(四)涉及房屋交接的,按照房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履行移交手续,由房屋归口管理部门参与接收或监督交接。
第四条 资产管理员工作调动资产交接程序
(一)岗位变动前资产管理员将本部门资产账目按分布地点清理并移交清单,注明资产编号、购置日期、数量、金额、存放地点、归口管理部门、具体使用人。
(二)资产管理员将清单与新任资产管理员办理好移交手续,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加盖本部门公章,报相关归口部门进行核对确认,并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五条 一般工作人员跨部门岗位变动资产交接程序
经学校同意,部门间工作岗位变动的人员,依据学校文件或相关部门的人员调动审批表办理资产交接工作。
(一)离岗前先清理好本人占有、使用的资产,并填写工作人员岗位变动资产交接表。
(二)本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审核资产交接表,并检查资产完好状况。
(三)有明确接收人员的资产,由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员负责监督交接;暂时不能明确接收人员的,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接收;由资产管理员、部门负责人监督交接并在资产交接表上签字。
(四)学校部门间工作岗位变动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将原单位的所使用的资产带到新单位使用。确需要使用原单位资产的,经原单位领导同意,原单位的资产管理员与新单位的资产管理员一同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单位之间资产移交手续后,纳入新单位的资产管理。
第六条 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资产交接程序
(一)资产管理员将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所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编制清单,送当事人核实。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整理所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离岗前应将资产移交给本单位接替人员或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员,由资产管理员、学院(部门)负责人监督交接。
(三)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离岗后在两个月内未完成资产移交手续的,由单位出具所占有、使用资产说明(包括资产号、单价、总价),经资产归口部门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确认后,送达人事处,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从其退休费中原价扣除。
第七条 长期病休(两年以上)人员资产交接程序参照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资产交接程序办理;
第八条 调出学校、辞职、自动离职、停薪留职、出国(两年以上)、离岗退养人员资产交接程序
调出学校、辞职、自动离职、停薪留职、出国(两年以上)、离岗退养人员一律按照人事处离校手续办理要求,在离校前与原单位办妥资产交接手续。
(一)本人离岗前先清理好本人占有、使用的资产,并填写工作人员岗位变动资产交接表。
(二)本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审核资产交接表,并检查资产完好状况。
(三)有明确接收人员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员负责监督交接;暂时不能明确接收人员的,由资产管理员直接接收;
(四)由资产管理员、学院(部门)负责人在交接表上签字,经资产归口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确认后送达人事处。
(五)涉及房屋交接的,按照房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履行移交手续,由房屋归口管理部门参与接收。
第九条 校属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发生合并、分离或重组等机构调整经学校批准,均须办理资产整体移交手续。
(一)在资产移交手续未正式办妥前,原资产管理单位的资产主管和资产管理员有责任全权管理和保护所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未经资产归口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动资产。
(二)机构变动后两周内接收单位应将资产主管和资产管理员名单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协助完成资产交接工作。无明确接收人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
(三)原单位资产主管和资产管理员在与接收单位办妥资产交接手续后,才能离开原资产管理岗位。
(四)如因机构调整而造成管理失控,导致资产流失的,在明确原管理单位和接收单位的责任之前,将停止责任单位下年度的资产投入。
第十条 资产使用单位有对工作人员岗位变动资产移交催缴的直接责任。经查实确因原单位催缴不力而导致资产流失的,按规定给予单位领导和责任人处罚。由有关责任人员按该项资产折旧后价值的80%赔偿损失,如在一个月内有关责任人未上缴赔偿金的将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从其下个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凡此前与之相抵触条款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原《金沙2004路线js5人员变动、机构变动资产交接管理办法》(院政〔2017〕2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金沙2004路线js5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