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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2004路线js5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来源: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编辑: 访问次数:发布时间:2022-03-11

院政〔2021〕11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17〕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56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豫财购〔2020〕4号)等上级有关政策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仪器设备,是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以及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实验室环境条件建设、配套服务及配套货物,包括配件、实验材料及耗材、家具、标本、软件、图书资料等,不包含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职能部门的设备。

第二章  纵向科研经费采购科研仪器设备

第三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预算管理

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均应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56号)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履行前置审批程序,采购项目经费应纳入采购预算管理。

第四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审批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一律按学校规定履行校内审批采购立项。

1.下列情况需报河南省财政厅审批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改为非公开招标项目、含有进口产品项目、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失败需要采购方式变更的项目。

2.除需报河南省财政厅审批采购方式外,其他情况由学校根据采购需求和采购项目特点,以法定适用情形,自主选择采购方式,其中达到限额标准的,报河南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条 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程序

符合单一来源规定适用情形的,按《金沙2004路线js5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管理规定》(院政〔2021〕103号)执行。

第六条 政府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向省财政厅备案管理

政府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和有关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要求,做好专家论证工作。专家论证意见不再进行公示,但专家论证意见随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一并备案。参与论证的专家由采购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选定,可以选择本单位熟悉该科研仪器设备的专家参与论证。所购科研仪器设备属于国家法律法规鼓励进口的,可免于进行论证。

第七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组织

学校可自行招标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财政厅有关规定和《金沙2004路线js5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院政〔202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可以从省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也可以学校自行选择,但评审委员会组成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应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公告一并公告。

第八条 完善新购科研仪器设备查重和联合评价机制

1.加强采购项目论证工作。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科研设施或仪器,学校使用单位需先自行对照河南省科学仪器网络管理平台公布的新购预警目录进行查重,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论证;全省范围内存量科研设施和仪器能够满足新增需求的,原则上财政资金不再支持;确有必要新增的,单台套价值200万元以上,学校要报省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联合评议。

2.纳入河南省科学仪器网络管理平台,实现资源共享。购置单元和单台价值在50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必须在购置后1个月内申请纳入河南省科学仪器网络管理平台。

第九条 认真执行《关于建立全省在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全覆盖的意见》(豫公管办〔2017〕27号)规定,凡项目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以上的,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进入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三章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采购科研仪器设备

第十条 在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协议)中明确指定所采购设备的品牌、型号、价格、供货商的,或者指定第三方进行定制、加工或集成服务的,按照项目合同(协议)约定,由项目负责人会同所在单位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行集体采购,形成采购结果报告,有关人员在结果报告上签名。

第十一条 对于在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协议)中未载明所需采购设备、服务的品牌、型号(供货商)、服务单位的:

1.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单项采购项目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照《金沙2004路线js5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院政〔2021〕89号)规定组织采购。

2.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单项采购项目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按照《金沙2004路线js5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院政〔2020〕5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利用其他财政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项目的,按纵向科研经费采购研仪器设备办法管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金沙2004路线js5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院政〔2018〕41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金沙2004路线js5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院政〔202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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